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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cn #143 你别法盲法盲的,有点自知之明吧!我也从没说自己法律水平高啊,但你自己法律水平低就算了,真不知道还怎么好意思贬低别人的,难道说一句就能显示你自己的法律水平高?

我说了,我没拿这句话证明什么,这句话与你后面说的也没任何因果关系。

汇丰单方面关闭账户的行为是违约,这种给予自己的任意解除权的巨大权利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既然能随意单方面撕毁合同,还要合同干嘛,那合同简直就成废纸了,而且汇丰这样的行为也是歧视用户。这是我的看法,你可以认为这种格式条款是有效的,我不跟你争,你也别跟我争这个问题了,希望你别就这个问题还来争了。

希望你某天银行被关户,手机号被封,邮箱被封,微信被封时,你也想方设法找理由说明自己被这些大公司封是合理的,并说对方有权这么做。
@ilcn #141 我从没拿这句话证明什么,如果监管说了可以无理由单方面关闭账户,那确实可以单方面关闭。
但监管没有说可以无理由单方面关闭,说明这方面的内容是不存在的。
即然这方面没有规定,就不能说银行一定能关闭,也不能说银行一定不能关闭。所以只能从其他方面去讨论。我后面也都是从其他方面讨论的,并没有试图用这句话证明什么。
我不知道你还跟我争这个干嘛?你的逻辑也太可笑了吧?监管没规定,就证明了银行一定能单方面关闭?
@loveumozart #104 那些人自己的银行被关户,手机号被封,邮箱被封,微信被封时,他们应该也会想方设法找理由说明自己被这些大公司封是合理的,并说对方有权这么做。
@ilcn #134 不是任何说过的话都要证明的,难道你说过的话每一句话都要去证明吗?问题是你要反驳,那你就要证明了,而且你的反驳也刚好符合“证有”原则。你不反驳,谁找你证明。

我哪里说了监管有要求不能无理由关闭账户?我是从没有要求的角度来说的,这是一个概念吗?

如果我说了监管有要求,那肯定是我去证明。就好像我说了有一条法律是不存在的,那完全不需要去证明它不存在,如果我是说有某条法律存在,那就需要去证明它存在。

偷换概念还能在这里用?还很有理了?什么叫我教别人打官司,我在网上发表自己的看法都不行了?你自己连法律的证有不证无原则都不懂,又怎么好意思来指导别人的?

而且起诉就真的一定非得赢吗?看看对方怎么说不行吗?真上法庭了对方可能什么都不说吗?起码还能沟通一下,你不起诉的话这种大公司完全懒得理你。最近周杰伦起诉网易,二审都失败了,但他始终坚持,图什么?
@ilcn #132 法律上都是证“有”不证“无”,连这都不知道,还好意思谈法律?
无论哪个条文都没有,不存在的东西还要去证明?
真是离谱,等于是我无法证明你没杀人,所以你就是杀人了。
@ilcn #127 你厉害行了吧!
我说“监管方面不可能说银行能无任何理由单方面关闭账户”,难道说错了吗?监管方面说过了吗?你拿出条款来啊!
你要认为能就能呗。要反驳也不找关键点,拿这种我明显没说错的内容来反驳,这真的会显得你水平很高吗?
老是拿美国怎么样,也不看看人家企业承担多少责任,惩罚性赔偿多离谱,这点就不学了?
如果按你说的可以无理由拒绝,那就等于可以变相歧视了,美国的歧视相关规定就让你这样随意架空?
@northbrunv #71 银行的底气就是知道 99%的用户肯定不会去起诉,如果每个用户都去起诉了,银行以后做这样的决定肯定会更慎重。而且正是因为没几个人起诉,所以法院也可能偏向银行,如果起诉的人多了,法院的态度都可能有改观。
所以起诉是应该支持的,虽然楼主的案件即便赢了也不可能有什么影响力,但现在有些理所当然的权利确实也是一些较真的人通过起诉争取来的,比如公厕收费。
@F798 #65 那你的意思是银行不同意,你也能强迫银行给你注销账户并取出来吗?所以只要你取出来了,银行肯定同意了。银行确实存在冻结资金的情况,有时候不让取,你也拿他没办法。
而且提供注销账户,监管是肯定有要求的,别说银行了,现在互联网账户都相继推出注销选项了,以前很多大的互联网公司都是不能注销的。但监管方面不可能说银行能无任何理由单方面关闭账户。
还有我举的“公司辞职和裁员”的例子,你也评价一下吧!你是从对等角度来说的,所以这个很重要,这才是要重点讨论的。
@cmdOptionKana #54 条款是否属于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是对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来说的,一些对用户权利进行不利的限制或排除以及对用户不利的义务肯定是重大利害关系的。如果这都不属于重大利害关系,合同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证,那还要合同干什么呢?而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一条也没有说要以重大利害关系为前提,实际“主要权利”本身就是重大利害关系了。

在你看来重大利害关系需要恰好有商业活动被影响了才行吗?所有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讨论都是基于合同本身的,哪里要什么间接影响。一般真不可能有人从这个角度来讨论,你可以去裁判文书网搜“格式条款”看一些判决书是怎么说的
@cmdOptionKana #46 如果你是拿格式条款说事的话,那就针对性说就行,那也不代表楼主不能起诉以及起诉没有依据,银行还是要证明自己的解除合同行为是有依据的。首先银行不可能尽到让对方注意的提示义务,同时这样的条款也是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连继续使用服务的权利都没有了。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zaizaizai2333 #44 但楼主肯定是在国内起诉汇丰在中国的公司,不是在香港起诉的。也没听说外资银行在中国可以搞特殊吧?而且银行好像理论上都不能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开户的,只要满足他们开户条件就行,那开户后再关户理论上也跟拒绝开户没什么两样。当然你要拿现在的反诈理由说事,我也没办法。
@cmdOptionKana #41 事实上用户只要证明银行确实关闭了账户就行,这就是证据,并不是用户没提供证据。而银行要证明自己关闭账户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因为是银行主动关闭的,并且是银行认为自己有解除合同的依据,肯定要拿出来。
法律上是证“有”不证“无”,真要扯的话,那不是要用户证明银行没有关闭账户的依据,而是要银行证明自己有关闭账户的依据,因为银行关闭账户的行为实际上上市银行主张解除合同。
@cmdOptionKana #35 下面的条款重点体现在了不可抗力和对方严重违约才能单方面解除。一般性违约都不能解除的,比如租房,拖欠了几天房租,后面又交了,这都是不能解除的。重点体现在“主要债务”,而且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还未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连要证明什么都没搞清楚,不是要证明“法律规定,凡是合同,一律不得单方面解除”,而是银行要证明自己有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cmdOptionKana #35 你是不是对法律一概不知,你知道民法典吗?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解除都是有详细规定的。合同内容也不能高于法律。即便合同没写,法律也有规定。
@ruimz #32 哪里谁弱谁有理了?到底谁弱了?银行随意关闭账户,哪里弱了?到底是楼主弱还是银行弱了,麻烦搞清楚。
而且这就是在国内,真在国外的话楼主肯定也不可能专程去起诉,外资银行进入国内照样是受到监管的。
@cmdOptionKana #31 我怎么就没有提供依据了,我说了银行关闭账户属于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要证明用户有严重违约了,所以这就是依据,银行需要给予合理的理由。
@cmdOptionKana #6 银行关闭账户,属于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上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非常严格,一般要求用户有严重违约行为。
如果银行拿格式条款说事,那就再来讨论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而且即便有格式条款,这种格式条款本质上甚至都可以称得上“不要脸”了,真不知道银行敢不敢在银行网点上张贴大字说“银行可以随时关闭用户账户并且不需要给予任何理由”。
而且无论是什么合同,未取得对方同意,单方面解除都是会令对方不满的,给一个理由是最最基本的了,这哪里还需要再提供什么依据。改天运营商关闭手机号也不需要给任何理由了。
另外主动权都在银行,银行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简直为所欲为,银行只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让用户无可奈何而已。如果银行实在不想提供服务或无力提供服务了,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可以解除合同,那我也敬银行是条汉子了。
@F798 注销是双方达成一致的,银行也愿意,而且对于注销肯定都是有规定的,包括监管方面肯定也对银行有要求。但银行单方面无理由关闭账户,用户肯定不愿意,没有达成一致。
按你的意思,既然员工辞职不需要给公司赔偿并且公司还要支付工资,那公司也能随意解雇员工了并且不给赔偿了。或者即便辞职时员工不需要给公司赔偿,那起码至少工资也应该不用支付了
85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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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ctos #19 再补充一下,其实评价也是允许商家解释的,商家可以在解释中把各种疑点和想法说清楚,让以后的消费者综合判断,而不是一定要删除
85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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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ctos #19 另外虽然可能存在恶意差评,但不少商家也有刷好评的情况,所以在特定情况下也算是相互抵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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